丽岛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2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就2024年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崔萍、独立董事魏佳眉、董事蔡旻辰三名成员组成。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崔萍担任主任委员。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组成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及制度的要求。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崔萍、黄华庆、陈波。任期至2024年4月22日。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4年4月22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二、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共召开了五次会议。具体如下:
日期 | 会议届次 | 议案 |
2023年3月29日 | 2024年第一次会议 | 1、《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利润分配的议案》; 4、《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5、《关于审议公司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7、《关于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8、《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 9、《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10、《关于审议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11、《关于审议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12、《关于审议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
2024年4月26日 | 2024年第二次会议 | 1、《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
2024年5月16日 | 2024年第三次会议 | 1、《关于审议2024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
2024年8月28日 | 2024年第四次会议 | 1、《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2024年10月28日 | 2024年第五次会议 | 1、《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
三、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开展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在外部机构进行审计的过程中,我们及时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评估,切实履行了对公司各定期报告的审阅工作,并对报告的编制提出了专业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次聘任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计委员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需要。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并认可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的、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继续严格按照最新的监管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和完善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公司审计部严格遵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完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全面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地使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审计委员会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积极进行了相关协调工作,以求提高完成相关审计工作的效率。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勤勉尽责,在监督及评价外部审计机构、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阅财务报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5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继续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认真履行公司赋予的各项职责,持续推动公司优化内控制度,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