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岛新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2

查股网  2025-04-19  丽岛新材(603937)公司公告

目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15页

三、报告附件………………………………………………………第16—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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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15-13号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岛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丽岛新材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丽岛新材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丽岛新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丽岛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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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丽岛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丽岛新材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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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的规定,将本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1.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77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222.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9.59元,共计募集资金50,078.98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6,495.91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3,583.07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583.07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2,00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33030004号)。

2.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81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3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396.23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29,603.77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海通于2023年11月2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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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账户。扣除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266.51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9,337.2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3〕15-13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1.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序号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A42,000.00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项目投入B147,479.92
利息收入净额B25,513.29
本期发生额项目投入C126.05
利息收入净额C20.38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项目投入D1=B1+C147,505.97
利息收入净额D2=B2+C25,513.67
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注]E7.70
应结余募集资金E=A-D1+D2-E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F
差异G=E-F

[注]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公司对前述募投项目予以结项。同时,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无后续使用用途,2022年公司将募集资金专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605689193账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13150000001186096账户进行注销,注销当日银行结息后账户节余利息收入1.82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2024年公司对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13150000001186096账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605689193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闸支行1105049119000031409账户、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闸支行1154100000005809账户、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1001210000001208账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北支行406040100100088505账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406040100100208115账户)进行注销,注销当日银行结息后账户结余5.88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上述两项合计7.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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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序号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A29,337.26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项目投入B126,622.35
利息收入净额B217.05
本期发生额项目投入C12,741.14
利息收入净额C210.56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项目投入D1=B1+C129,363.49
利息收入净额D2=B2+C227.61
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注]E1.38
应结余募集资金E=A-D1+D2-E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F
差异G=E-F

[注]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等新型铝材项目(二期)”已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因此公司对前述项目予以结项。同时,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无后续使用用途,公司对相关募集资金专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城东支行8110501012602359397账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8110501011802359496账户)进行注销,注销当日银行结息后账户结余1.38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1.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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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新北支行上级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行(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闸支行上级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于2019年10月23日分别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闸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公司聘请国泰海通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海通承接。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海图于2022年10月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闸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丽岛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泰海通于2022年10月12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2.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于2023年12月1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城东支行上级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丽岛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泰海通于2023年12月1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城东支行上级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结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全部注

销,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0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情况见附件1、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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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等新型铝材项目(一期)[注5]20,723.0020,723.0026.0520,984.96261.96101.262024年8月[注6]-421.73否[注7]
合计42,000.0047,023.0047,023.0026.0547,505.97482.973,207.46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项目)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经公司2018年4月1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18〕33030001号)。2018年4月20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9,167,150.00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2022年10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2,858.40万元,已全部归还。
对闲置募集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2023年11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使用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情况。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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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募集资金结余7.70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结余原因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在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的前提下,本着合理、有效以及节约的原则,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加强对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通过对各项资源进行合理调度和优化配置,控制了项目建设成本和费用;同时,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了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收益。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注1]2018年10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原实施地点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变更为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和常州市钟楼区新龙路南侧、瓦息坝路东侧;2020年2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方式、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原实施方式新建、改建变更为新建,涉及面积由48,000平方米变更为82,000平方米[注2]2020年2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方式、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新建科技大楼项目”实施地点由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变更为钟楼区新龙路南侧、瓦息坝路东侧,涉及面积由新建四层科技大楼,主要建筑物建筑面积2,400平方米变更为新建五层科技大楼,主要建筑物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

[注3]2020年2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方式、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实施地点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变更为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和常州市钟楼区新龙路南侧、瓦息坝路东侧

[注4]2020年10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新建科技大楼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由2020年11月调整为2022年12月31日;2022年9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由2022年12月31日调整为2023年12月31日

[注5]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包含原募集资金账户中历年理财与利息收入5,023万元,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按照未包含利息收入金额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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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注6]2024年2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等新型铝材项目(一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由2024年2月调整为2024年8月[注7]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未达到预计效益主要原因系基建投资规模收窄,上游需求萎缩导致建筑装饰行业订单量减少,行业整体需求同比下滑以及市场竞争的影响;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等新型铝材项目未达到预计效益主要原因系公司产品正处于产能爬坡期,产品折旧费用较高,同时,生产环节良品率有待提高导致使公司成本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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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经公司2023年12月5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及第四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15-74号)。2023年12月4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65,535,391.99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对闲置募集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2023年11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2024年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累计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为1,000.00万元,赎回理财产品(含上期理财产品余额)为3,000.00万元,取得结构性存款投资收益为9.15万元,本期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后已全部销户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募集资金结余1.38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结余原因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在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的前提下,本着合理、有效以及节约的原则,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加强对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通过对各项资源进行合理调度和优化配置,控制了项目建设成本和费用;同时,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了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收益。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注]2024年2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等新型铝材项目(二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由2024年2月调整为202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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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说明(分具体项目)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情况,为最大化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调整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并变更部分拟投入金额至“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材料等新型铝材项目(一期)”。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该议案经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原募投项目为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新建科技大楼项目、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公司拟将未使用的募集资金20,723万元(含募集资金账户历年理财与利息收入金额5,023万元),变更至丽岛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用于新项目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材料等新型铝材项目(一期)的建设;2.同意公司对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由2022年12月31日调整为2023年12月31日。
未达到计划进度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注]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包含原募集资金账户中历年理财与利息收入5,023万元

第16页共20页本复印件仅供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5-13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17页共20页本复印件仅供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5-13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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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序号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业证书编号备案公告日期
1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110000051421390A110002432020/11/02
2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110108MA007YBQ0G110102742020/11/02
3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1101020855463270110000102020/11/02
4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110000599649382G110002412020/11/02
5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110108590676050Q110101482020/11/02
6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110108590611484C110101412020/11/02
7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31000005587870XB310000122020/11/02
8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320200078269333C320200282020/11/02
9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4401010827260072440100792020/11/02
10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440101MA9UN3YT81440101572020/11/02
11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3701000611889323370100012020/11/02
12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350100084343026U350100012020/11/02
13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1101050805090096110001542020/11/02
1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310101568093764U310000062020/11/02
15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1201160796417077120100232020/11/02
16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440300770329160G474700292020/11/02
17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3100000609134343310000072020/11/02
18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1101020854927874110100322020/11/02
19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11010856949923XD110101302020/11/02
20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310106086242261L310000082020/11/02
21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91440300770332722R474700342020/11/02
22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510500083391472Y510100032020/11/02
23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320000085046285W320000262020/11/02
24唐山市新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911302035795687109130200112020/11/02
25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3200000831585821320000102020/11/02
26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3300005793421213330000012020/11/02
27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1101080896649376110003742020/11/02
28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1101085923425568110101502020/11/02
29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61013607340169X2610100472020/11/02
30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110101592354581W110101362020/11/02

本复印件仅供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5-13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已完备,他用无

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19页共20页本复印件仅供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5-13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田业阳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20页共20页本复印件仅供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5-13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汤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