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龙集团:关于对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4〕0256号
关于对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雪龙集团,A股证券代码:603949;
竺菲菲,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张红意,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甬证监函〔2024〕
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不规范。公司存在将募集资金转入基本户、一般户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其中,2020至2024年每年发生额分别为0.2亿元、1.4亿元、3.6亿元、
亿元、
0.6亿元。二是募投项目延期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公司首发募集资金的三个募投项目均应当于2022年3月达到原定建设完成日期,但公司迟至2022年4月27日才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三是未对部分募投项目可行性进行重新论证。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汽车轻量化吹塑系列产品升级扩产项目”和“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的投入进度分别为
10.79%和
20.56%,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但公司未能依规对上述两个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
综上,公司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不规范、募投项目延期未及时审议并披露、未对部分募投项目可行性进行重新论证。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第
2.1.1条、第
2.1.4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第
1.3条、第6.3.3条、第6.3.6条、第6.3.9条、第6.3.2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竺菲菲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张红意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均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条、第
2.1.2条、第
2.2.1条、第
4.3.1条、第4.3.5条、第4.4.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第
3.3.9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竺菲菲、时任财务总监张红意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