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利科技:关于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http://ddx.gubit.cn  2023-07-11  百利科技(603959)公司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096号

关于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百利科技,A股证券代码:603959;

王海荣,时任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

王 伟,时任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李良友,时任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毕 克,时任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经查明,2023年4月12日,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科技或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称,公司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91.96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72.99%。2023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当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58.85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70.71%。公告显示,公司业绩大幅下滑主要因杉杉项目费用超控、对辽宁缘泰项目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所致。另经核实,公司前期未就2022年年度业绩披露业绩预告,且公司在2023年3月4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杉杉项目费用超控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中称,考虑杉杉项目因费用超控引起项目亏损的影响后,公司预计2022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不触及业绩预告情形。

年度业绩预告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对年度经营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并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准确地披露年度业绩预告,以明确市场预期。同时,公司在发生可能触及业绩预告的事项后,更应当谨慎预计相关事项的影响并相应披露。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达到应当进行业绩预告的标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且在监管发函督促的情况下,公司也未准确核实并披露,而是迟至2023年4月12日才披露前述业绩快报,未向市场及时揭示业绩预减的风险,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5条、第2.1.7条、第

5.1.1条、第5.1.4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王海荣(任期2020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4日)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日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王伟(任期2020年12月17日至2023年12月16日)作为财

务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良友(任期2020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4日)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毕克(任期2020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4日)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主要监督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做出的承诺。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王海荣、时任财务负责人王伟、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良友、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毕克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对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