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百利:关于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4〕0176号
关于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百利,A股证券代码:603959;
李良友,时任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4年6月20日,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称,公司近12个月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涉案金额19,874.91万元。公告显示,2023年6月16日至2024年1月4日,公司累计发生8起诉讼、仲裁案件,累计涉案金额合计6,743.21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0.23%,首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已达到重大诉讼、仲裁的披露标准。2024年5月13日,公司就与内蒙古新圣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的施工合同纠纷向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涉案金额8,008.13万元,该案件的涉案金额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4.83%,再次触及重大诉讼、仲裁的披露标准,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单独披露。但是,公司对上述累计及单个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6月20日,公司才对相关诉讼、仲裁予以披露。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较大,对公司损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合称《股票上市规则》)第7.4.1条、第7.4.2条的规定,在累计或单独触及披露标准时及时披露,但公司未在重大诉讼、仲裁累计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时予以披露,也未在单项重大诉讼、仲裁触及披露标准时及时披露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存在重大事项披露不及时的行为。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第7.4.1条、第7.4.2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良友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做出的承诺。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良友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对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
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监高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