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百利:百利科技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诉讼所处阶段:诉前调解阶段,法院尚未受理。
? 公司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1,352,460.66元。
? 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目前处于诉前调解阶段,法院尚未受理,相关诉
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利科技”)于近日收到湖南省贸促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发来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王*星等15名自然人投资者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等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1,352,460.66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理由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王*星等15名自然人投资者
被告一: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至被告九: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被告十: 常州雁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十一: 常州百和菱智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十二: 亨息尔智能装备科技(常州)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十三: 北京易路博通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原告王*星等15名投资者请求判令百利科技赔偿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1,352,460.66元;
(2)请求判令其余被告对百利科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全部被告共同承担。
(三)《民事起诉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1)2023 年 7 月 1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因公司 2022 年度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 50%以上,达到应当进行业绩预告的标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未向市场及时揭示业绩预减的风险,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
(2)2024 年 4 月 30 日,百利科技发布《2023 年年度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百利科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三)项规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停牌一天,于 2024 年 5 月 6 日开市起复牌并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4 年 5 月 6 日开盘后,百利科技股价连续跌停。
2024 年 5 月 21 日,百利科技发布《百利科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载明:截至 2023 年12 月 31 日,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百利锂电预付常州雁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百和菱智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亨息尔智能装备科技(常州)股份有限公司共计9,891.05 万元,且相应设备尚未到货。因以上预付款项金额重大,公司在自查中获取上述三家供应商的资金流水,发现资金主要流向北京易路博通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路博通),而易路博通与百利科技大股东西藏新海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新)共同投资成立了青岛蓝水量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新海新持股 60%,易路博通持股 40%)。公司通过与三家供应商沟通了解到,上述款项为其收取的项目备货款,由于项目暂未开展,三家供应商通过借款的方式借给了易路博通。目前公司尚未获取易路博通资金流水,同时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王海荣先生因个人原因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公司尚无法判断该款项的真实去向和用途,也暂无法判断是否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
原告王*星等认为其遭受的投资损失与公司上述行为之间具有法定因果关系,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目前处于诉前调解阶段,法院尚未受理,相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