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百利: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959 证券简称:ST百利 公告编号:2024-073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被司法拍卖的股票为公司控股股东新海新持有的公司40,009,200股
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8.16%。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司法拍卖网拍阶段已经结束,拍卖成交40,00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16%。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拍卖网拍阶段已经结束,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后续仍涉及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其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 若本次拍卖的全部股份成交过户成功,控股股东新海新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46,114,350股下降至106,105,150股,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将从29.80%下降至21.64%。本次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新海新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新海新累计质押股份总数为116,645,200股(含本次司法拍卖的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79.83%;累计被司法标记及冻结股份总数为146,114,350股(含本次司法拍卖的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后续如新海新被继续司法拍卖并成交过户,可能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5号》”)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
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一、控股股东股份被拍卖的基本情况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西藏新海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新”)持有的公司40,009,200股股票(无限售流通股)于2024年9月25日10时至2024年9月26日10时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4-071)。
根据京东司法拍卖平台于2024年9月26日发布的《成交确认书》,本次司法拍卖竞价结果如下:
标的物名称 | 成交金额(元) | 竞得人 |
新海新持有的公司10,000,000股股票 | 17,700,000 | 湖南派勒科技有限公司 |
新海新持有的公司20,000,000股股票 | 35,200,000 | 方永中 |
新海新持有的公司8,000,000股股票 | 14,080,000 | 黄彬 |
新海新持有的公司2,009,200 | 3,536,192 | 王俊 |
股股票 | ||
合计 | 70,516,192 | / |
在本次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人员,尚需按照《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及时办理拍卖成交余款缴纳以及相关手续。
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二、本次司法拍卖前后控股股东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司法拍卖前后控股股东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控股股东名称 | 本次拍卖前 | 本次拍卖后 | ||
西藏新海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46,114,350 | 29.80 | 106,105,150 | 21.64 |
三、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拍卖网拍阶段已经结束,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后续仍涉及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其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2、若本次拍卖的全部股份成交过户成功,控股股东新海新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46,114,350股下降至106,105,150股,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将从29.80%下降至
21.64%。本次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新海新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3、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新海新累计质押股份总数为116,645,200股(含本次司法拍卖的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79.83%;累计被司法标记及冻结股份总数为146,114,350股(含本次司法拍卖的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后续如新海新被继续司法拍卖并成交过户,可能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5、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拍卖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