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药业: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查股网  2023-12-08  大理药业(603963)公司公告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DALIPHARMACEUTICALCO.,LTD(云南省大理市下关环城西路118号)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 1 -

目录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2-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4-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6-议案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4-议案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5-议案四: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16-议案五: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 -17-议案六: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 -18-议案七: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 -19-议案八: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20-

- 2 -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会议时间:2023年12月14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14日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14日的交易时间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会议地点:昆明南亚风情置业有限公司七彩云南温德姆至尊豪廷大酒店会议室出席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人:董事长杨君祥先生会议记录人:董事会秘书吴佩容女士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杨君祥董事长宣布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杨君祥董事长宣读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出席列席人员到会情况,审查会议有效性。

三、会议议程介绍、表决说明:

(一)关于股东大会表决方式、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的说明

(二)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股东代表2名,律师、监事各一名)。

四、审议本次会议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议题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 -

(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五)《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六)《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七)《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八)《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股东或股东代表讨论上述议案,可以提出问题,由相关人员解答。

五、会议表决

(一)股东填写表决票、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统计;

(三)董事会秘书吴佩容宣读表决结果。

六、董事会秘书吴佩容宣读《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七、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八、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结束。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 4 -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股东大会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事宜。

二、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责。

三、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四、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发言,应在出席会议登记日向公司登记。登记发言的人数一般以十人为限,超过十人时先安排持股数多的前十位股东,发言顺序亦按持股数多的在先。

五、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的应向大会秘书处申请,并填写股东发言征询表,经大会主持人许可,方得发言。

六、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的股份份额,并出具有效证明。

七、每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一次,每次发言不得超过五分钟。

八、股东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在出席会议登记日向公司登记。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全部问题的回答时间控制在20分钟以内。

九、为提高大会议事效率,现场会议在股东就本次大会议案相关的发言结束后,即可进行大会表决。

十、表决方式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股东出席大会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即一股一票。

(一)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在现场投票表决时,应在

- 5 -

表决票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废票。

(二)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可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或同一股份在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均以第一次表决为准。网络投票操作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需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现场投票表决完毕后,大会秘书处将现场投票结果上传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暂时休会,直至从该公司信息服务平台下载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结果后复会。

十一、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它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正常秩序。

十二、为维护其他广大股东的利益,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

十三、公司董事会聘请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 6 -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现在,就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向各位报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拟对《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八十五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第八十五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 7 -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或者以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单一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以上的或者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的,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前述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由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若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或者以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以上的或者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的,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 8 -

(四)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该股东的选票作废; (五)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监事; (六)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股东大会应当依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四)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该股东的选票作废; (五)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监事; (六)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股东大会应当依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
2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3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 9 -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虽有前述约定,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4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宜作出决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宜作出决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10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5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11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6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20%。 (四)董事会每年应当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20%。 (四)董事会每年应当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 12 -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若公司营收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审计情况拟定年度股利分配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应该对公司年度股利分配方案发表意见。董事会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议案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公司可以在年度中期分配利润,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依职权制订并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九)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由公司董事会依职权制订拟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公司监事依职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政策草案的事项可以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若公司营收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审计情况拟定年度股利分配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公司可以在年度中期分配利润,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依职权制订并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九)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由公司董事会依职权制订拟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公司监事依职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政策草案的事项可以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十一)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13 -

除上述条款内容变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全文。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 14 -

议案二: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现在,就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向各位报告如下: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 15 -

议案三: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现在,就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向各位报告如下: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 16 -

议案四: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现在,就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向各位报告如下: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独立董事的工作制度,促使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拟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全文。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 17 -

议案五: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现在,就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向各位报告如下: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拟对《对外担保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对外担保制度》全文。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 18 -

议案六: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现在,就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向各位报告如下: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加强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拟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全文。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 19 -

议案七:

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现在,就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的议案》向各位报告如下: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加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拟对《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全文。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 20 -

议案八: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现在,就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向各位报告如下: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拟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