醋化股份:舆情管理制度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舆情是指: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架构及职责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做好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报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舆情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负责各相关方之间的联络沟通工作,并提供舆情相关资源协助、处置意见,协同解决危机。具体包括:
(一)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
(二)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三)视需向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政府部门口头或书面报告舆情管理工作和相关时间的处理过程及结果;
(四)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的管理原则及流程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积极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相关方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公司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平性。
第十一条 舆情事件预警机制: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要建立日常舆情预测机制,密切关注经营活动中风险高频出现节点和关键环节,密切收集相关信息,对可能引发舆情事件的各种隐患进行排查、收集、归纳和分析各种舆情因素,对后续潜在发生的,存在一定舆情风险的事件需立即上报。第十二条 舆情事件报告机制:
(一)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要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将有关情况汇总整理并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须联合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系统评估舆情信息的影响和风险。对于一般舆情,董事会秘书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拟定应对措施,报告舆情工作组后督促实施;涉及重大舆情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由舆情工作组对处置方案作出统一决策和部署,并视舆情影响严重程度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舆情事件处置机制
(一)一般舆情信息处理措施: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信息处理措施: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重大舆情的应对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舆情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根据需要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2、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3、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4、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舆情事件修复机制:
舆情事件平息后,对危机处理过程和运行机制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对危机涉及的各种问题提出修正措施,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应急管理机制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其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行为,视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
(一)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未经公司授权擅自接受媒体采访,进行新闻发布;
(二)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舆情事件;
(三)因违规操作、失职、失查等原因,造成舆情事件或导致危机情况恶化升级;
(四)因处理对外媒体关系、公共关系不当,出现严重投诉或处理公共关系投诉不得当造成公司声誉损失;
(五)未经授权擅自利用公司信息注册新媒体账号或利用自有渠道故意造谣或恶意传播公司不实信息、散播公司商业秘密信息;
(六)违反相关规定,运营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渠道过程中,因新闻发布内容和发布流程不合规,引发公司舆情事件。
凡因上述行为,造成公司声誉受损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信息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公司将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批评、警告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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