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会议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我们认为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经审阅谢昭庭女士的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担任董事会秘书所需的专业知识。谢昭庭女士已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第2期主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前培训并完成测试,取得董事会秘书任前培训证明,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签字):
盛黎明 张跃进 李真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