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龙股份: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9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被担保人为河间市银龙轨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龙轨道”),是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 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银龙轨道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000万元
? 本次担保存在反担保
? 无对外担保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龙股份”或“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站支行(以下简称“沧州银行”)签署《保证合同》,为银龙轨道向沧州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本次担保存在反担保。
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2024年5月9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为银龙轨道提供不超过20,000万元的融资担保,本次担保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及2024年5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关于公司2024年对外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6)。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被担保方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地点 | 主要办公地点 | 注册资本 | 成立日期 | 主要股东 |
河间市银龙轨道有限公司 | 艾志刚 | 91130984052681960F | 河北省河间市 | 河北省河间市 | 5,000万 | 2012/08/28 |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水泥制品销售;高铁设备、配件制造;高铁设备、配件销售;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2.被担保方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1)截止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单位:万元
被担保方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资产负债率 | 持股比例 | 资产净额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河间市银龙轨道 有限公司 | 85,276.52 | 71,894.86 | 84.31% | 82% | 13,381.66 | 43,586.28 | 6,853.04 |
(2)截止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单位:万元
被担保方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资产负债率 | 持股比例 | 资产净额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河间市银龙轨道 有限公司 | 83,873.92 | 70,132.65 | 83.62% | 82% | 13,741.27 | 8,816.25 | 359.61 |
3. 被担保方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82.00% |
天津市银龙集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00% |
天津市银龙恒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00% |
银龙轨道为银龙股份控股子公司,经营正常,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天津市银龙集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天津市银龙恒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全部资产为此次融资业务按其持有银龙轨道比例向银龙股份提供反担保。
3. 保证期间:《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若发生主合同约定的情形或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贷款人依法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止。
4. 担保范围:银龙股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银龙轨道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担保金额在公司年度担保预计额度范围内,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和资信状况能够及时掌握,担保风险整体可控,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银龙轨道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保证银龙轨道稳健发展,且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足够偿还债务的能力,经营活动在公司控制范围内。公司本次为银龙轨道提供担保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情况,风险均在可控范围,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向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公司累计对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5.15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66%,其中,公司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55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23%;公司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2.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43%。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