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告版)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所审议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文件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对公司选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进行招标。经专家评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质,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需求。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2018年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坚持独立、公正、客观的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历年各项审计工作。
因此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选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柳习科、汪志刚、邓铁清
2023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