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公告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谨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一、关于选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续聘其为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柳习科、汪志刚、邓铁清
2023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