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星: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资料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陈学敏先生(总经理)、余跃明先生(副总经理)、叶清东先生(副总经理)、卢现友先生(财务总监)、周志先生(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拥有履行职责应具备的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被禁止任职和市场禁入处罚且尚未解除等情形。公司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上述人员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促进公司稳健、长远发展,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薪酬方案。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肖长清、姜波、李音
2023年10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