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星: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1-22  深圳新星(603978)公司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学敏、卢现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17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学敏、卢现友:

2023年4月17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200万元到-4,200万元,同比由盈转亏。经查,你公司在存货出现减值迹象时,未及时审慎判断相关减值计提对公司业绩盈亏变化的影响,导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下同)第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学敏,财务总监卢现友,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学敏、卢现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董监高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

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