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华集团:关于对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031号
关于对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吉华集团,A股证券代码:603980;
殷健,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张颖辉,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委托理财相关进展信息披露不及时问题,具体违规情形如下。
2021年3月11日,公司购买的“中融-骥达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期,到期未收回金额929.96万元,但公司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形式披露相关事项。
2022年3月28日,公司购买的“陆家嘴信托-尊元6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期,信托计划到期未全额收回,到期未收回金额
224.49万元。但公司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形式披露到期信托计划未全额兑付事项,仅在2022年4月27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简单说明。
2022年4月30日,公司购买的“中融-丰腾8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期,到期未收回金额2766.11万元,但公司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形式披露相关事项。
2022年9月30日,公司购买的“中建投信托·安泉593号(青岛融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期,到期未收回金额5000万元。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投信托)于2022年8月10日向委托人、受益人发出了《中建投信托·安泉593号(青岛融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重大事项报告》,告知该信托计划因交易对方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该信托计划于2022年8月9日进入延长期。公司在收到中建投信托告知函时未及时披露该信托计划延期兑付事项,迟至2022年9月30日才予以披露。
2022年12月15日,公司购买的“陆家嘴信托·华鼎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期,到期未收回金额5000万元,但公司迟至2022年12月21日才披露相关事项。
综上,上市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应当在知悉理财产品到期未收回、逾期兑付、受托方和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及时通过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不得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的披露义务。公司有关委托理财到期未收回、延期兑付等风险事项披露不及时,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11.12.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2.1.7条、第2.2.1
条、第7.7.6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三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殷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张颖辉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条、第3.1.4条、第
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公司逾期披露时间较短,且有部分信托理财产品延期兑付事项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市场对此已形成一定预期,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殷健、时任财务总监张颖辉予以监管警示。
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