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华集团:关于对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杨泉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http://ddx.gubit.cn  2023-09-19  吉华集团(603980)公司公告

上证公监函〔2023〕0208号

关于对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杨泉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杨泉明,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经查明,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披露关于董事短线交易并致歉及减持计划提前终止的公告称,时任董事杨泉明于2023年6月28日至7月19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1,025,100股公司股票,于2023年7月20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40,000股公司股票。上述交易未产生收益。

时任董事杨泉明在6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11条等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杨泉明予以监管警示。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