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峰汽车:关于“泉峰转债”2023年付息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07  泉峰汽车(603982)公司公告

股票代码:603982 股票简称:泉峰汽车 公告编号:2023-080债券代码:113629 债券简称:泉峰转债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泉峰转债”2023年付息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9月13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9月14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3年9月14日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泉峰汽车”)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2023年9月14日支付自2022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债券名称: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泉峰转债

(三)债券代码:113629

(四)发行日期:2021年9月14日

(五)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六)发行规模:人民币6.20亿元

(七)发行数量:620万张

(八)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九)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1年9月14日至2027年9月13日

(十)债券利率: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2.5%、第六年3.0%

(十一)上市日期:2021年10月21日

(十二)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9月22日)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2年3月22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7年9月13日)止。

(十三)转股价格: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3.03元/股,当前转股价格为22.20元/股

(十四)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2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本期可转债的票面利率为0.6%(含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60元(含税)。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9月13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9月14日

(三)可转债兑息日:2023年9月1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3年9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泉峰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

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6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48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自行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权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60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公司按税前兑息金额派发利息,持有人实际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派发利息金额为人民币0.6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大道159号(江宁开发区)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联系电话:025-84998999传真号码:025-52786586电子信箱:ir@chervonauto.com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33层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三)可转债受托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