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易创新: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25  兆易创新(60398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3986 证券简称:兆易创新 公告编号:2023-077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股票期权注销数量:71.9107万份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兆易创新”)2023年10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1. 2021年7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 2021年7月26日,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 2021年7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 2021年9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5. 2022年7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与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6. 2022年8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7. 2022年12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8. 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

票期权与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9. 2023年7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0. 2023年8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1. 2023年10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期权注销原因、数量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即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限为2022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行权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截止2023年8月31日,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结束,尚有71.9107万股股票期权未行权,涉及341名激励对象,董事会审议决定注销上述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

由于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尚有71.9107万股未行权,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我们认为上述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于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尚有71.9107万股未行权,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董事会关于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等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特此公告。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