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迪科技: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暨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5-04-16  麦迪科技(60399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3990证券简称:麦迪科技公告编号:2025-017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暨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37号)核准,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迪科技”或“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19,863,48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6.6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7,599,565.44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962,253.9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06,637,311.5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20]6654号《验资报告》。

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并转让部分募投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终止“高效太阳能电池智能制造项目”,预计剩余募集资金4,354.79万元。2024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余资金用于新项目的议案》,公司将终止原募投项目后剩余的募集资金4,354.79万元用于新项目“创新产品研发中心项目”,并将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优麦机器人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披露的《麦迪科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余资金用于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3)。以上事项已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2025年4月14日,麦迪科技与苏州优麦机器人有限责任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账户余额(万元)募集资金用途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6324853730.29区域急危重症协同救治系统平台建设项目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01880501000454581.2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30500200101201003289981,379.63创新产品研发中心项目
苏州优麦机器人有限责任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30500209101201000001370.00创新产品研发中心项目(本次新增)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苏州优麦机器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和“甲方2”合称“甲方”)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2已在乙方或其下辖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050020910120100000137,截至2025年3月2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创新产品研发中心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银企直联、电话银行、移动银行等对公自助渠道或单位结算卡业务(查询功能除外),不得办理跨机构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买支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龚参、叶雯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反商业贿赂条款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协议之必备条款,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各方已认真阅读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并同意遵守:

1、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反商业贿赂和商业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各方都理解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本协议各方均不得向对方、对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及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的任何物质或者非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房产、股权、支付凭证(如购物卡、消费卡、提货券等)、实物、有价证券、旅游、宴请、赞助、工作安排等,或为上述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但如该等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且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3、本协议各方确认,本协议任一方均严格禁止己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本协议任一方经办人员发生反商业贿赂条款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该方内部规章制度的,都将受到该方内部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本协议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反商业贿赂条款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履行本协议,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苏州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