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正股份:关于对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侯海良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查股网  2025-02-06  至正股份(603991)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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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3号────────────────────────

关于对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侯海良

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至正股份,A股证券代码:603991;

侯海良,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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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现春,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章玮琴,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2024年11月16日,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违规担保的公告》显示,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起诉状及应诉材料获悉,2020年4月11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侯海良,与公司、原告潘某鹏三方签署《还款及担保三方协议》,约定借款总额为1,670.37万元,由公司向原告承担不可撤销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此后,侯海良仅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剩余部分未归还。原告将侯海良、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偿还剩余借款本金793.87万元及利息16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关诉讼费用。截至目前,侯海良已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和解款项,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已终结,原告已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公司对原告的违规担保情形已经消除。同时,公司公告显示,上述事项未经公司内部审批手续、未经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公司为原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侯海良提供关联担保,但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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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相关担保事项涉诉后才对外披露,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条、第2.3条、第10.2.6条等有关规定。

原实际控制人侯海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违规以公司名义为其借款提供担保,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3条等有关规定。同时,侯海良作为时任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总经理李现春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章玮琴作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公司公章管理人,未勤勉尽责,未能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对公司违规担保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

除时任董事会秘书章玮琴外,公司其他责任主体均回复无异议。章玮琴提出:一是其对违规担保事项不知情,未参与商议和操作;二是其负责公司公章保管及使用,2020年4月时任董事长侯海良外借公章归还时,其已询问是否有用印文件,侯海良回复没有,故其未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做相应记录;三是其知晓违规担保事项后第一时间汇报,配合处置并督促消除负面影响。

(三)纪律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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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侯海良外借公章违规实施关联担保,时任董事会秘书章玮琴作为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人、公司公章管理人,对公章外借可能导致的相关违规风险未予以充分关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违规行为发生,未能勤勉尽责,对其提出的不知情、未参与、用章人未告知等异议理由不予采纳,其事后汇报、配合处置等不足以减免其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侯海良、时任总经理李现春、时任董事会秘书章玮琴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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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5年1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