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霖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我们作为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所议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一、《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因本次激励计划而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本次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当前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历史业绩等相关因素,并结合公司发展规划的框架和目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且遵循本激励计划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同时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确保经营目标的实现。
/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李成、廖益新、王颖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