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金股份: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95 证券简称:甬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3债券代码:113636 债券简称:甬金转债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江苏甬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甬金”)、甬金金属科技(越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甬金”)
? 本次担保金额:1、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为江苏甬金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南通分行”)申请的授信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4,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公司本次为江苏甬金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义乌分行”)申请的授信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公司本次为越南甬金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志明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胡志明分行”)申请的授信提供最高不超过1,000.00万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已实际为上述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截至2024年9月24日,公司及子公司向江苏甬金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3,378.00万元,向越南甬金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5,775.37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1、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交行南通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
(C240923GR7046936),为全资子公司江苏甬金申请的授信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4,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平安银行义乌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平银杭义四部额保字20240912第003号),为全资子公司江苏甬金申请的授信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建行胡志明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CCB-
GTE/2024-008),为控股子公司越南甬金申请的授信提供最高不超过1,000.00万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越南甬金少数股东对本次担保按照其相应少数股权比例提供一般保证担保的反担保。此次超股权比例的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上述事项的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间详见“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决策程序
2024年4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对外担保的议案》。2024年5月8日,该议案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担保事项金额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担保预计的相关事项,2024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预计对外担保敞口余额不超过45亿元(含存量及2024年预计新增,包括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子公司担保余额为8亿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担保余额为37亿元,两者担保额度可以进行内部调剂,但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仅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
公司本次为江苏甬金、越南甬金的担保占用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担保额度。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江苏甬金的担保余额53,378.0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江苏甬金的担保余额82,378.00万元。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越南甬金的担保余额35,775.37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
对越南甬金的担保余额42,798.37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江苏甬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赵勇成立时间:2010 年 11 月 4 日注册资本:50,000 万元注册地址: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希望路111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制日用品制造;金属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冶金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江苏甬金(单体)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6月30日 | 2023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 | 312,592.42 | 291,800.50 |
负债总额
负债总额 | 154,558.58 | 143,161.85 |
净资产
净资产 | 158,033.84 | 148,638.65 |
项目
项目 | 2024年1-6月 | 2023年1-12月 |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 316,054.65 | 684,356.56 |
净利润
净利润 | 9,395.18 | 14,456.60 |
关联关系:被担保人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甬金金属科技(越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星成立时间:2019年4月10日注册资本:55,000,000美元注册地址:越南前江省新福县新立第一社龙江工业园132A、133A、135、136A
号地块
经营范围:加工不锈钢、精密超薄不锈钢板,加工、制造不锈钢板、金属材料。
股权结构: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2%,佛山市联鸿源不锈钢有限公司持股28%
越南甬金(单体)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6月30日 | 2023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 | 149,552.88 | 132,672.23 |
负债总额
负债总额 | 80,214.41 | 76,643.39 |
净资产
净资产 | 69,338.47 | 56,028.84 |
项目
项目 | 2024年1-6月 | 2023年1-12月 |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 181,887.46 | 260,629.78 |
净利润
净利润 | 9,922.11 | 14,447.45 |
关联关系:被担保人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项目 | 保证合同 (C240923GR7046936) |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平银杭义四部额保字20240912第003号) | 最高额保证合同 (CCB-GTE/2024-008) |
担保方 |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担保方 | 江苏甬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甬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甬金金属科技(越南)有限公司 |
债权人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志明市分行 |
担保方式 |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担保金额 | 人民币24,000万元 | 人民币5,000万元 | 1,000万美元 |
担保范围 | 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 | 主合同项下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中等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
担保期限 | 1、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 1、从本合同生效日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 | 1、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止。 |
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2、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3、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 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起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到期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甲方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江苏甬金和越南甬金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是根据其业务发展及生产运营需求情况,并依照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江苏甬金和越南甬金目前经营正常,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且江苏甬金和越南甬金分别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财务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持
续经营能力。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9月24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217,092.2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5.16%;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209,000.2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8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担保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特此公告。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