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中新1:关于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变更基本情况
(一) 变更主体
√第一大股东变更 √控股股东变更
√实际控制人变更 □一致行动人变更
(二) 变更方式
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集团”)持有的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5,000,000股限售股票经司法拍卖,使得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由产业集团变更为自然人齐杏发,不存在新增的一致行动人。
上述拍卖所得股份尚未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拍卖事项后续将涉及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
二、 变更后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姓名 | 国籍 | 住所 | 是否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
齐杏发 | 中国 | 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 | 否 | 否 |
三、 第一大股东变更的原因暨对公司的影响
因产业集团持有公司的55,000,000股限售股票经司法拍卖成功,使得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此次股权变更事项对公司的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仍处于停滞状态。
四、 其他事项
(一) 信息披露事项
本次变更是否构成收购 | 是 | |
若构成,是否已披露相关文件 | 否 | 齐杏发将在完成股票过户手续后第一时间披露 |
本次变更是否触发权益变动 | 是 |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若触发,是否已披露相关文件 | 是 | 已披露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2023-008 |
(二) 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变更是否需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 否 |
批准部门 | 不适用 |
批准程序 | 不适用 |
批准程序进展 | 不适用 |
(三) 限售情况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收购人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的 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除外。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或者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股东)不得减持股份。公司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形,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处于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
(四) 其他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变更事项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