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中新1: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风险提示公告

查股网  2024-02-07  退市中新(603996)公司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风险提示公告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瑞”或“主办券商”)作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近日,主办券商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官方网站(http://www.csrc.gov.cn/zhejiang/)获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全文如下:

“当事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科技或公司),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新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新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4月30日,中新科技披露2019年年报,公司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形成的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计提坏账准备39,661.27万元。

2021年4月30日,中新科技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补计提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形成的其他应收款2019年末坏账准备39,661.27万元。同日,公司公告2020年年报,披露当期利润总额为-69,083.98万元。

2021年8月31日,中新科技披露《2020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修正公告》,将2021年4月30日补计提的坏账准备39,661.27万元调整至2020年年报计提。

公司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未获得充分适当证据,同日披露的2020年年报少提坏账准备39,661.27万元,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39,661.27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审计底稿、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新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主办券商郑重提示投资者,请关注上述事项,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2024年2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