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峰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97 证券简称:继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6转债代码:110801 转债简称:继峰定01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37号)同意注册,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数量为100,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83,000,000.00元,扣除不含增值税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63,183,210.30元。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于2024年4月10日全部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4]518Z004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2024年4月24日,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北仑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宁波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24年4月2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行 | 专户账号 | 存储金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574902731510888 | 150,000,000.00 | 合肥汽车内饰件生产基地项目 |
755965930910666 | 0 | ||
551907771810999 | 0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 33150198413700000972 | 115,000,000.00 | 长春汽车座椅头枕、扶手及内饰件项目 |
33150198413700000973 | 0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北仑支行 | 94070078801900005758 | 558,078,301.89 | 宁波北仑年产1,000万套汽车出风口研发制造项目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645261258 | 348,95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合计 | 1,172,028,301.89 |
注:以上募集资金专户金额尚未扣除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的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晶欣、孙靖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