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盛制药: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中国湖南 长沙2024年2月26日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目 录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3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5
议案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6
议案2: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8
议案3:关于向银行申请人民币授信额度的议案 ...... 17
议案4: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薪酬标准的议案 ...... 18
议案5:《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20
议案6:关于修改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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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4年2月26日下午14:30会议地点:公司新厂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一)(长沙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运路299号)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大会主持人:董事长周晓莉女士大会议程:
★ 签到、宣布会议开始
一、与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并领取《表决票》;
二、董事长宣布会议开始并宣读会议出席情况
三、推选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
四、董事会秘书宣读大会会议须知
★ 会议议案
五、宣读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3.《关于向银行申请人民币授信额度的议案》;
4.《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薪酬标准的议案》;
5.《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6.《关于修改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 审议表决
六、针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股东代表提问进行的回答
七、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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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计票、监票
★ 宣布现场会议结果
九、董事长宣读现场会议结果
★ 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十、董事长宣布现场会议休会
十一、汇总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情况
★ 宣布决议和法律意见
十二、董事长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十三、律师发表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十四、签署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十五、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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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会议正常进行,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1、公司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2、要求在会议发言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应当为在大会会务组登记的合法股东或股东代表。
3、会议进行中要求发言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应当先向会议主持人提出申请,并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
4、建议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前认真做好准备,每一股东或股东代表就每一议案发言不超过1次,每次发言不超过3分钟,发言时应先报所持股份数额和姓名。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5、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项下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无效票,做弃权处理。
6、本次股东大会共六项议案。
7、谢绝到会股东或股东代表个人录音、录像、拍照,对扰乱会议的正常秩序和会议议程、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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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证监会颁布并于2023年9月4日生效实施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拟将《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修订如下: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一百零五条 ...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两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四)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一百零五条 ...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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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五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五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9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并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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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2: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并于2023年9月4日生效实施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拟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做以下调整:
原制度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
第五条 ...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 第五条 ...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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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董事规则》及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管理办法》及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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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
第十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公布被提名人的有关内容,并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书面意见。 ... |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公布被提名人的有关内容,并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书面意见。 ... |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且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进行表决。 |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且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进行表决。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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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十日内完成补选。
十日内完成补选。 | |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报告提交董事会后生效,但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报告提交董事会后生效,但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新增 |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决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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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在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时提交董事会讨论。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在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时提交董事会讨论。 | 项所列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
新增 |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六)需要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含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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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
新增 |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
新增 |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
新增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
新增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应当保证每年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独立董事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新增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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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 |
新增 |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行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三)现场检查情况;(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行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新增 |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定期通报公司的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
新增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 |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 |
第二十八条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至少保存5年。 |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应当畅通独立董事沟通渠道。 |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因为条目增减的情况,相关条款序号将相应进行调整。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9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并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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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3:关于向银行申请人民币授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下同)2024年度经营及投资计划,为确保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拓展与投资并购的资金需求,公司2024年度拟采取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向银行申请人民币授信额度25亿元,此授信额度将主要用于偿还到期债务、流动资金周转、业务拓展等事宜。上述申请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起一年;在有效期内,公司均可在不超过上述额度的范围内,向商业银行申请人民币授信额度。上述额度为授信总额,后续实际融资时若涉及资产抵押贷款、担保融资等事项则需另行审批。
为提高工作效率,提请作如下授权:在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上述授信额度后,授权法定代表人审核并签署相关融资文件,包括签署全部及各项有息融资、为融资而作的保证、抵押和质押等有关文件,并由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相关手续,除监管规定以外,不再对单笔融资出具相应董事会决议。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并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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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4: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薪酬标准的议案
各位股东:
1、独立董事津贴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并分别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支付每位独立董事年度工作津贴为人民币5万元(税前,按月支付),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按公司规定报销。
2、其他董事、监事薪酬
对于非专职董事、监事,拟根据其担任的董事/监事履职情况发放一定的履职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年)。
对于专职董事、监事,将根据工作繁简程度发放一定的董事、监事津贴,具体金额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3、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原则为参照行业内相应岗位薪酬市场平均水平、企业发展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所在岗位承担的责任;2024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较上年度最高调增不超过30%。
4、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年度薪酬具体发放情况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离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领取薪酬。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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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并于2024年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并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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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5:《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拟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并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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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6:关于修改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治理制度中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并表决。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