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玻纤: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查股网  2026-06-11  山东玻纤(605006)公司公告

ZHONG LUN 中伦律師事务所 特殊的普通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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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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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致: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玻纤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 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以及《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对公司2026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 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2026年5月22日作出的《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决议》;

3. 公司2026年5月2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2026年5月2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 录及凭证;

6.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 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会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 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 2026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6月10日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 2026年5月23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山 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0日14:00在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山东 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第一会议室召开。

3.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1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6 月10日9:15-15:00。

4. 公司董事长朱波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等与《山东玻纤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6月5日。经查验相关资料,并根据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资料,本所律师 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公 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4,980,62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4.8994%;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604名,代表公司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5,596,78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217%。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 计607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0,577,40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210%;其中,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会投票的中小股东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021,424股,占股权登记 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7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 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 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审议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孙东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429,218,1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84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662,14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723%。

1.02《选举亓鹏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429,188,6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77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632,69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42%。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等签署,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未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ZHONG LUN

中伦律師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青岛

北京市中伦岛)

)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欢迎

学海谷

经办律师:

判好妮

2026年6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