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鸿高科: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3-14  长鸿高科(60500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4-011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6,259,983.02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08号),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3,582,000股,发行价格为13.9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4,72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259,983.0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744,736.98元。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2月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2月2日出具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4]D-0003号)。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且公司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补充流动资金3,000.47
2偿还银行贷款2,000.00
合计5,000.47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合计为人民币6,259,983.02元(以下发行费用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发行费用内容发行费用金额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拟置换金额
1保荐及承销费用6,000,000.004,000,000.004,000,000.00
2审计及验资费用1,509,433.961,509,433.961,509,433.96
3律师费用700,000.00700,000.00700,000.00
4发行上市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50,549.0650,549.0650,549.06
合计8,259,983.026,259,983.026,259,983.02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鉴证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4]D-0036号)

公司拟使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人民币6,259,983.02元置换上述以自筹资金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6,259,983.02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长鸿高科截至2024年3月8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