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鸿高科: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008证券简称:长鸿高科公告编号:2026-033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名称 | 本次担保金额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 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生物”) | 7,000.00万元 | 12.7亿元 | 是 | 否 |
?累计担保情况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不适用 |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亿元) | 21.05 |
| 对外担保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106.32 |
|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
|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 不适用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近日,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鸿高科”)全资子公司长鸿生物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债务人长鸿生物自2026年07月07日起至2029年07月06日期间办理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7,000万元的保证担保。
(二)已经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6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新增提供担保额度11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2026年5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14)、《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28)。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
| 被担保人名称 | 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
| 法定代表人 | 滕明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683MA2JQLT1X1 |
| 成立时间 | 2020年10月29日 |
| 注册地 | 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明心岭路618号 |
| 注册资本 | 117,000万元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 |
| 技术进出口;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热力生产和供应;炼焦(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6年3月31日/2026年1-3月(未经审计)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309,816.05 | 304,448.46 | |
| 负债总额 | 173,534.22 | 166,976.58 | |
| 资产净额 | 136,281.83 | 137,471.88 | |
| 营业收入 | 51,229.45 | 242,692.17 | |
| 净利润 | -1,245.10 | 1,003.45 |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担保人:长鸿生物
(二)保证人:长鸿高科
(三)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
(四)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六)保证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
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的债务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因生产经营活动存在融资需求,故开展本次担保。债务人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21.05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6.32%,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3.96亿元,公司对全资孙公司的担保余额为7.09亿元。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外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