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悦护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09 证券简称:豪悦护理 公告编号:2024-066
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61人。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4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5%。
? 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锁暨上市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1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11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
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8月12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4、2021年8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1年8月19日,公司披露了《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1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7、2021年11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90,000股,公司股本总额从158,938,300股增加至159,838,300股。
8、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拟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2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2.17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9、2022年7月30日,公司披露了《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2年8月3日完成了2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手续。
10、2022年8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拟
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7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2.17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2022年10月19日,公司披露了《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2年10月21日完成了7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手续。
11、2023 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4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拟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7,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2.17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13、2024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 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时间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2021年11月22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于2024年11月21日届满,自2024年11月22日起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二)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18-2020年3年平均营业收入为基准,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且上述指标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者以2020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的每股分红为基准(0.67元/股),2023年每股分红增长率不低于10%。
注:1、“营业收入”已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18-2020年3年平均营业收入为基准,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且上述指标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者以2020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的每股分红为基准(0.67元/股),2023年每股分红增长率不低于10%。 注:1、“营业收入”已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 以2018-2020年3年平均营业收入为基准,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37.99%,不低于2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020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的每股分红为基准(0.67元/股),2023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的每股分红为1.7元/股,2023年每股分红增长率为153.73%,分红增长率大于10%。综上,公司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
激励对象个人进行考核,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A、B、C、D”四档。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6 名激励对象失去资格,其余 61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 A,当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 ||||||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说明和具体安排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6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15%。具体情况如下:
职务 | 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比例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合计61人)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合计61人) | 80 | 24 | 30.00% |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部分61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61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4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61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万股,公司可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61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期限为2024年11月22日至2025年11月21日。本次解除限售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律师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豪悦护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备查文件
1、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