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热电: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查股网  2023-12-28  杭州热电(605011)公司公告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热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本着审慎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杭州热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2023年12月21日对杭州热电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员为杨丹丹、赵蓉。本次现场检查主要关注如下事项:公司治理、三会运作和内部控制情况;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独立性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经营状况等其他相关事宜。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三会运作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查阅公司章程和其他法人治理制度;查阅三会会议通知、签到表、表决票、决议等三会资料文件及公告文件;查阅独立董事履职资料;查阅公司内控制度、大额合同及大额资金支付凭证等,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杭州热电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议事规则得到有效执行,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内控环境良好,风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经查阅公司三会文件及指定披露渠道的相关信息、查询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查阅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等,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杭州热电

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查阅公司关联交易协议、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公告文件等,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杭州热电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募集资金专户发生额及余额明细表、募投项目变更相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复等、了解募投项目进展情况等,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杭州热电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变更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与已披露情况一致。自募集资金到位后至现场检查之日,杭州热电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变更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查阅公司相关法人治理制度、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关联交易协议及信息披露文件等,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杭州热电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并能有效执行;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对外投资的情形。

(六)经营情况

经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及定期报告、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公司主营业务所处市场环境变化情况,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杭州热电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提请公司:(1)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进行募集资金和募投项目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2)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展,如因公司实际情况及客观环境变化,导致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需调整的,需审慎评估论证,保证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及投资效益,并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按照2023年以来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制度,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向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相关人员及时提供必要文件资料,对保荐机构给予了积极配合。本次现场检查由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现场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2023年杭州热电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状况稳定;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 宏 杨丹丹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