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龙创园:中德证券关于百龙创园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龙创园”或“上市公司”或“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现将本次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毛传武、安薇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3年12月21日以及2024年4月28日-2024年4月29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毛传武、安薇、田继伟
(五)现场检查程序
1、对公司相关负责人员进行访谈;
2、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有关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文件;
4、查阅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5、查阅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6、查阅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百龙创园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内控管理制度,与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收集和查阅了2023年度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查阅了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以贯彻执行,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内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访谈高级管理人员。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资金往来情况,查阅会计师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
计说明,并与公司高级管人员进行访谈。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百龙创园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使用清单、专户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资料,查阅比对了公司有关募集资金的对外披露文件,访谈公司高级管人员,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能按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以及重要的内部治理制度,2023年度报告、审计报告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访谈高级管理人员,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信息,实地查看公司主要经营场所,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核查了公司经营业绩情况。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上市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中德证券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百龙创园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