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对公司2023年3月2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进行的,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
2、该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3、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
2、该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3、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任浩、江乾坤、范红枫
2023年3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