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集团: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10  长华集团(605018)公司公告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相关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零二三年十月

I

目录

一、释义 ...... 2

二、声明 ...... 3

三、基本假设 ...... 4

四、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 5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7

(一)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 7

(二)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8(三)结论性意见 ...... 9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0

(一)备查文件 ...... 10

(二)咨询方式 ...... 10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长华集团、上市公司、公司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长华集团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对长华集团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长华集团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长华集团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一)2022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2年7月28日至2022年8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2022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长华股份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2年8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长华股份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五)2022年10月11日,公司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登记工作,并于2022年10月13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由于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的过程中有3人自愿放弃拟获授权益,本次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01.90万股,实际授予人数为88人。

(六)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3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经审议,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84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88.92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长华集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在满足相关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2年10月11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10月10日届满。

2、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情况: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835,343,580.09元,完成考核年度营业收入目标值,因此公司层面系数(X)=10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系数(X)×个人层面系数(Y)。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 除4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外,本激励计划共有8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A或B,其个人层面系数均为100%。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符合条件的8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长华集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二)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8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8.92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19%。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其已获
票数量(万股)授限制性股票比例(%)
殷丽董事、副总经理25.007.5030
李增光董事15.004.5030
章培嘉董事会秘书15.004.5030
其他核心人员(共81人)241.4072.4230
合计(共84人)296.4088.9230

注:1、上述激励对象不包含发生离职情形的4人。

2、4名离职激励对象的其中3名所持有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已履行回购审议程序,待后续回购注销;其中1名离职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尚待公司履行回购程序。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4、《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6、《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 办 人:吴慧珠联系电话:021-52583136传 真:021-52583528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 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吴慧珠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