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集团: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18 证券简称:长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4-039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76号)核准,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1,806,353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4.6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9,999,198.51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026,232.41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2,972,966.10元。截至2022年3月9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080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原因、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27日、2024年4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轻量化汽车铝部件智能化生产基地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轻量化汽车铝部件智能化生产基地项目”的投资总额由13,880.57万元调减至6,071.77万元,并予以结项,该项目节余的募集资金(含购置理财产品产
生的投资收益及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余额为准)全部投入新项目“年产20亿件汽车高强度紧固件生产线建设项目(二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m)披露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轻量化汽车铝部件智能化生产基地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5月22日,公司、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在宁波市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周巷支行签订了《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本公告日,募集资金专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公司 | 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金额(元) | 对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周巷支行 | 3320020710120100065491 | 83,068,856.85 | 年产20亿件汽车高强度紧固件生产线建设项目(二期)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周巷支行(乙方)、东吴证券(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20020710120100065491,截止2024年5月9日,专户余额为83,068,856.85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20亿件汽车高强度紧固件生产线建设项目(二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章龙平、柳以文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1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