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9月3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0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人数为4人)。公司董事长王长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78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90,240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15%。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
董事殷丽女士、李增光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因此建议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