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外发布信息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依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准 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 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 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外宣传文件发布的申请、 审核、发布流程为:需对外发出的文件应向董事会提交,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 后发布。
第七条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 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 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公司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 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对 外披露公司应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内容。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个人不 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公司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 委员会就该事件形成的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 体的披露事务。
第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 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 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比照本制度要求,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 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的任何时点,不得在相关文件中 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经公司审核,认定可以外报的除外。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 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致使公司 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