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5-15  永和股份(605020)公司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人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24年5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ZhejiangYongheRefrigerantCo.,Lt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639292214注册资本380,268,034元法定代表人童建国成立日期2004年7月2日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简称永和股份证券代码605020.SH上市日期2021年7月9日注册地址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893号办公地址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893号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72号)批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66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6.9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62,023,1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3,702,500.00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8,320,6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7月6日到位,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077号《验资报告》。

(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48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8,000,000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3,467,437.02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6,532,562.9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0月17日到位,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B15040号《验资报告》。中信证券作为永和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对永和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中信证券作为永和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7、持续关注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是否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8、通过公开网络检索、舆情监控等方式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情况。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保荐人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且尚未转股完毕,保荐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转股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