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茂能源: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查股网  2024-04-03  世茂能源(605028)公司公告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和股东的要求意愿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地处理好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依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公司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根据行业监管政策,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公司制定、修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的具体规划: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等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可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基础上,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

利润分配条件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情况拟定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1、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期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对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提出预案。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资产总额的20%;

b.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c.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利润分配间隔及时间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生效及其他

本规划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