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茂能源: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查股网  2026-06-27  世茂能源(605028)公司公告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材料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一、召开时间:2026年7月3日(星期五)14:4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产 业园广兴路8号)

三、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四、召集人: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立峰先生

六、参会人员: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董事、董事会秘书、 见证律师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七、会议议程:

(一)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等签到登记;

(二)大会主持人介绍到会股东及来宾情况,宣布大会开始,会议登记终止;

(三)董事会秘书宣布到会股东代表资格情况;

(四)董事会秘书宣读《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五)宣读审议各项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六)董事会秘书宣读大会投票表决说明;

(七)推荐股东代表、见证律师一同参加计票、监票;

(八)针对大会审议议案,对股东(或股东代表)提问进行回答;

(九)股东(或股东代表)审议表决以上各议案;

(十)计票人、监票人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十一)现场投票结束后,休会,将现场投票统计结果上传至网络投票平台。网

络投票结果产生后,复会,监票人宣布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后的 表决结果;

(十二)董事会秘书宣读本次股东会决议书;

(十三)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四)出席会议的董事等签署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十五)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董事会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大会的严肃 性和正常秩序,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次会议设立股东会秘书处,负责股东会有关具体事务。

三、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 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 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1、为确认出席的股东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对出席会议 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予配合。完成核对后,请股东在“股东会签到 表”上签到;

2、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时, 会议登记终止。在会议登记终止时未在“股东会签到表”上签到的股东,其代表 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份总数,不得参与现场会议的表决, 但可在股东会上发言或提出质询。

四、股东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规定的各项权利;股东参加会议应认真履 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会议的正 常秩序。

五、股东对股东会表决的议案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并提交股东 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汇总后交董事会研究,做出必要的答复。

六、要求发言的股东,请于会议开始前在签到处登记并填写“股东发言 登记表”。股东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 过5 分钟为宜。由于股东会时间有限,公司将根据登记情况统筹安排股东发 言,公司不能保证在“股东发言登记表”上登记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会上 发言。在股东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发言。

七、会议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与本

次股东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未披露的内幕信息或商业机密的质询,会议 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股东参加股东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谢绝到会股东或股东代 表个人录音、录像、拍照,对扰乱会议的正常秩序和会议议程、侵犯公司和其他 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有关 部门处理,以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会议开始后请将手机铃声置于关机或无声状态。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一 关于公司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 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进行 修订。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6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世茂能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审议。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实现股东和公司价值最 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二)实际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原则;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五)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露。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

第五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 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六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 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 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 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 年支付。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 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 式进行。

(二)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公司不向非独立 董事另行发放津贴,公司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 酬。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组成,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 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为基础, 与公司经营绩效相挂钩,根据各年度经营考核指标及专项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状况确 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具体以劳 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为准),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 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四章绩效考核及薪酬的发放

第九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一定比 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 财务数据开展,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年度发放。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收入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 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 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 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及职责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五条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 专项特别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调整。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 不予发放或调整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四)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责的;

(六)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七)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六章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 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应的绩效考 核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批准程序后实施。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6 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