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邦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http://ddx.gubit.cn  2023-07-19  美邦股份(605033)公司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零二三年七月

3-2-1

声 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冯运明、胡亦非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相同。

3-2-2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 4

(二)发行人业务情况 ...... 4

(三)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 7

(四) 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 16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 16

(二)发行规模 ...... 16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 16

(四)债券期限 ...... 16

(五)债券利率 ...... 16

(六)募集资金投向 ...... 16

(七)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 17

(八)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 17

三、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 18

(一)保荐代表人 ...... 18

(二)协办人 ...... 18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 ...... 18

(四)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 19

四、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 19

五、保荐人承诺事项 ...... 20

六、保荐人对于本次证券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说明 ...... 21

七、保荐人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 22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22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 23

3-2-3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24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其他特殊规定 ...... 29

八、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 35

九、保荐人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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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anxi Meibang Pharmaceutical Group Co., Ltd.
注册地址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注册资本13,779.30万元
成立时间1998年8月5日
股票简称美邦股份
股票代码605033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少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92709980931P
经营范围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肥料、微生物肥料的制造、销售,新型农药产品的研发、农业科技推广咨询服务。自营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制和禁止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029-86680383
传真029-89820615
邮政编码710018
互联网地址www.meibang.cn
电子邮箱mbyyjt@163.com

(二)发行人业务情况

公司目前主要从事农药制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农药是保障粮食稳产增收的重要生产资料,农药制剂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应用于农业生产的多个环节,示例图如下:

农业生产环节播种栽培生长贮藏

3-2-5

应用目的
减轻地下害虫危害及后期病害保证植株健康提高商品性,增产增收延长贮藏时间,保鲜

公司生产的农药制剂产品,根据防治对象分类主要包括杀菌剂和杀虫剂两大类,涵盖水分散粒剂、悬浮剂、水乳剂、可湿性粉剂、水剂、悬乳剂等主要剂型。杀菌剂、杀虫剂作为主要农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应用广泛,可以针对性防治各种病虫害,主要应用领域举例如下:

产品分类应用领域示意图
杀菌剂
柑橘溃疡病黄瓜灰霉病梨树黑星病葡萄霜霉病
杀虫剂
白粉虱菜青虫稻飞虱夜蛾

1、杀菌剂

杀菌剂是用于防治由各种病原微生物引起的植物病害的农药。公司产品品种规格丰富,目前拥有数百种杀菌剂农药登记证,其中杀菌剂代表性产品有:

序号产品名称图片防治对象防治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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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烯酰吗啉水分散粒剂霜霉病/疫病/晚疫病菠菜、黄瓜、葡萄/芋头/马铃薯
227%春雷霉素·溴菌腈可湿性粉剂细菌性角斑病、炭疽病观赏菊花、黄瓜、芒果树、金橘树
372%吡唑醚菌酯·代森联水分散粒剂霜霉病、炭疽病、褐腐病黄瓜、苹果树、平菇
422%春雷霉素·氯溴异氰尿酸可湿性粉剂稻瘟病水稻

2、杀虫剂

杀虫剂是用于防治作物害虫的药剂,通过干扰害虫神经系统、抑制能量代谢、干扰激素合成等方式杀灭害虫。公司产品品种规格丰富,目前拥有数百种杀虫剂农药登记证,其中杀虫剂代表性产品有:

序号产品名称图片防治对象防治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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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虫螨腈悬浮剂甜菜夜蛾甘蓝
222%噻虫嗪·高效氯氟氰菊酯悬浮剂蚜虫观赏菊花(保护地)、小麦
345%联苯肼酯·乙螨唑悬浮剂红蜘蛛柑橘树
420%虫螨腈·联苯菊酯悬浮剂茄子蓟马

(三)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2023.3.31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流动资产总额104,598.94118,841.23119,277.7760,616.35
非流动资产总额39,125.7937,208.2527,060.3417,970.32
资产总额143,724.74156,049.48146,338.1178,586.66
流动负债总额19,993.2736,971.7943,706.6131,073.17

3-2-8

项 目2023.3.31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非流动负债总额8,168.6010,442.435,936.262,576.88
负债总额28,161.8647,414.2149,642.8733,650.05
所有者权益合计115,562.88108,635.2796,695.2444,936.6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15,562.88108,635.2796,695.2444,936.61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2023年1-3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营业收入34,470.8490,604.5684,249.0356,851.81
营业利润7,927.1214,027.3412,250.358,759.38
利润总额7,994.6115,236.7613,883.108,938.60
净利润6,927.6114,508.8312,574.297,873.4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927.6114,508.8312,574.297,873.4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804.8513,148.3911,106.137,463.01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2023年1-3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293.6612,641.18-10,875.357,487.5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59.37-3,440.12-25,191.71-4,349.2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458.164,183.7035,058.72-5,969.9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5,094.8713,384.75-1,002.48-2,832.63

4、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2023.3.31 /2023年1-3月2022.12.31 /2022年度2021.12.31 /2021年度2020.12.31 /2020年度
流动比率(倍)5.233.212.731.95
速动比率(倍)3.571.981.451.06
资产负债率(合并)19.59%30.38%33.92%42.8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22.14%30.06%33.69%45.83%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1.346.2314.4030.80
存货周转率(次)0.510.981.201.34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0.460.92-0.800.74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0.370.97-0.07-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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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2023.3.31 /2023年1-3月2022.12.31 /2022年度2021.12.31 /2021年度2020.12.31 /2020年度
利息保障倍数(倍)-156.5642.98105.82

注:上述财务指标计算如果未特别指出,均为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上述2023年1-3月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每股净现金流量等数据未经年化。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新业务领域的拓展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进入农药产业链上游原药新业务及新产品的情况,尤其是募投产品氯虫苯甲酰胺的创新药厂商专利于2022年8月13日到期,相关仿制药将逐步进入国内市场。公司可能会遇到新产品市场拓展的困难、新业务团队不稳定、新产品价格波动等情况,进而对发行人的收入增长和盈利能力产生潜在不利影响。

(2)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6,000吨农药原药生产线建设项目,预计项目达产后,将新增2,000吨虫螨腈、2,000吨氯虫苯甲酰胺及2,000吨吡唑醚菌酯的产能,相关产品部分用于公司制剂产品生产,其余将对外销售。如果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市场开拓受阻或市场需求不达预期、市场竞争加剧等,则可能导致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不能完全消化,进而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公司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2023年1-3月营业收入为34,470.84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9.30%;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927.61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4.5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804.85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4.71%。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农药制剂产品的销售,2023年一季度受农药原药价格下降等因素影响,公司产品销量出现较上年同期下降,从而导致公司产品收入和净利润出现下滑。若未来出现市场需求萎缩、行业竞争加剧等其他不利于公司经营的负面因素,则公司业绩可能存在继续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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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收账款较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094.66万元、9,014.35万元、18,576.62万元和30,250.75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3.46%、7.56%、15.63%和28.92%,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不断增长。公司已按照既定会计政策在期末对应收账款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但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应收账款的总量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如果下游客户集中遭遇财务状况恶化、经营危机或宏观经济重大调整,公司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而发生坏账,将可能使公司资金周转率与运营效率降低,存在流动性风险或坏账风险,对公司业绩和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5)存货规模较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7,796.54万元、55,955.75万元、45,728.88万元和33,195.79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5.86%、46.91%、

38.48%和31.74%,存货余额较大,占流动资产比例相对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主要为正常生产所形成的半成品和库存商品,以及外购原材料和包装物等。公司期末存货金额较大是由业务的季节性决定的,在销售淡季公司会采购储备原材料,生产部分半成品或库存商品,提前为生产经营旺季做准备。若未来由于市场需求变化、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导致产品销路不畅,将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6)新产品研发及登记不适应市场需求的风险

公司的农药制剂产品主要应用于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农作物种类繁多、地域分布广泛,未来受种植结构、极端天气、抗药性增强等因素综合影响,病虫害种类、频率和严重程度可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产品生产必须获得农药登记证。目前农药登记需要经过多项严格的试验,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当前农药市场竞争激烈,如果公司新产品研发失败无法获得农药登记证,或者登记产品不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公司的经营情况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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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所在的农药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固废和噪声。随着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国家的环保要求越来越严格,加之环保税和新版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引入,各级环保部门近年来对包括农药行业在内的化工行业采取较高的监管力度。未来公司可能存在因管理不当、不可抗力等发生环保事故的潜在风险,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同时,未来政府可能颁布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标准,这将加大公司在环保方面的投入,增加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8)募投项目预期效益不能实现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经济效益主要基于市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采购价格、人工成本及各项费率指标,并结合产业政策、市场环境和未来行业发展趋势进行测算,但募投项目的实施和效益产生均需一定时间,因此从项目实施、完工、达产以至最终的产品销售等均存在不确定性。若项目建设期间宏观经济环境、产业发展政策、下游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发生不利变化,或国内外其他大型农药公司不断扩张市场份额导致市场竞争加剧、产品导入客户进度未达预期等,亦可能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预期收益带来不利影响。

(9)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风险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发行人已提交关于本次募投项目产品氯虫苯甲酰胺农药登记证的申请,且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于2023年4月受理该申请。依据规定“农业农村部自受理申请或受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初审意见后,在9个月内由农药检定所完成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农业农村部收到农药登记委员会评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但发行人正式取得该产品农药登记证的日期仍存在不确定性。未来,若不能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式投产前取得该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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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农药行业系精细化工行业,具有技术密集型特征,专业人才、仪器设备、技术研发体系等对公司持续创新发展具有关键作用。如果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人力资源政策不能绝对确保核心技术团队的稳定性,公司技术研发人员将发生大规模的流失,对公司的研发能力和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11)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农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部分原料、半成品为易燃、易爆、腐蚀性或有毒物质。公司在安全生产领域采取多项措施,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但不排除未来公司因设备故障、生产工艺不完善、操作不当等原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性,并可能由此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

(12)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期计划为36个月,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各种不确定和不可预期因素,如车间建设工期、生产设备安装调试、量产达标等方面存在一定风险,均可能对项目的建设进度产生一定的影响。此外,在项目实际运营过程中,市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因素,因而有可能使该项目在开始实施后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如果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市场环境变化、相关政策变化或项目因故变更等情况发生,也将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实施效果带来负面影响。

(13)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影响未来经营业绩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的固定资产较本次发行前将有较大规模的增加,由此带来每年固定资产折旧的较大增长。如果未来市场环境或市场需求等方面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公司则存在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带来固定资产折旧大幅增加而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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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所处的农药行业市场竞争较为激烈。目前,我国农药生产企业数量较多,整体规模不大,行业集中度较低;同时,由于缺乏较强的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导致农药产品的同质化情况较为严重,产品差异化竞争缺乏,使得农药企业往往采取以价格为主的市场竞争策略。同时,基于对我国农药市场长期看好的预期,国际农药行业巨头积极进入国内市场,挤占市场份额,加剧了国内农药行业的市场竞争程度。如果公司未来无法抓住行业整合的发展机遇、持续提升技术实力和企业规模,可能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2)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农药原药及中间体、助剂等化工产品,受国际油价、环保政策等外部因素影响,主要原材料价格较为波动。由于公司产品品类众多,所需原材料种类及金额较大,原材料占产品成本比例较高,因此产品毛利率对原材料采购价格较为敏感。如果未来公司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而公司不能把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及时向下游转移,则存在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成本增加、毛利率下降和业绩下滑的风险。

(3)业务季节性波动风险

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决定了农药制剂的生产和销售具有明显季节性,除广东、广西、云南部分地区和海南外,农药制剂的需求旺季一般为每年的3至9月,并进行提前备货,因此公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也呈现了相应的季节性特点。公司业务年度结算一般在每年的10月份启动,年底前统一结清上一业务年度款项。同时,在经营旺季公司的应收账款会迅速增加,收款周期较旺季的生产经营时间有所滞后,增加了公司在旺季时对流动资金筹集和管理的难度。公司业务的季节性特征加大了公司短期资金管理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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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如因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等原因导致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利息及到期时兑付本金。此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公司将在短时间内面临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若公司经营活动出现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投资者回售时公司的承兑能力。

(2)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转股价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此外,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或董事会虽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但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能实施或转股价格修正幅度不确定的风险。

(3)可转债到期未能转股的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政治、经济政策,投资者偏好以及资本市场走势等因素的影响。如果在修正后公司股票价格依然持续下跌,未来股价持续低于向下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则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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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可转债的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可能导致出现可转债在转股期内回售或不能转股的风险,同时因必须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还本息,将会相应增加公司的资金负担和生产经营压力。

(4)转股后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而由于募投项目的建设和达产需要一定的周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难以在短期内产生效益。本次发行后,如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公司将面临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5)利率风险

受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在债券存续期内,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可转债的价值可能会相应降低,从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考虑市场利率波动可能引起的风险,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6)可转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赋有股票期权的混合性证券,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价、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向下修正条款以及投资者的预期等多重因素影响,需要持有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可转债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价格可能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因此,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及可转债特殊的产品特性,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7)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中证鹏元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评级,信用等级为“A+”。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限内,中证鹏元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等因素变化,从而导致本次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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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3,000.00万元(含53,000.00万元),即发行不超过530万张(含530万张)债券,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以及每一年度的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六)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3,000.00万元(含53,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项目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1年产6,000吨农药原药生产线建设项目53,092.285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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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项目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合 计53,092.2853,000.00

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诺正生物年产20,000吨农药原药及中间体生产线建设项目的一部分。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确定。

(七)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八)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比例及数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的发行方式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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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本保荐人指定冯运明、胡亦非作为本次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冯运明先生,保荐代表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经济法硕士,曾参与或负责的项目包括力星股份(300421.SZ)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德马科技(688360.SH)科创板IPO项目、爱美客(300896.SZ)创业板IPO项目、朗绿科技创业板IPO项目、文依电气创业板IPO项目、永道射频主板IPO项目、九鼎新材(002201.SZ)控股权转让项目、人人乐(002336.SZ)要约收购项目等,熟悉资本市场法规政策,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

胡亦非女士,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2001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参与了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珠海乐通IPO项目、南通锻压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孚实业定增、浙江山下湖珍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IPO项目、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的IPO项目、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IPO项目、浙江德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项目、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上海文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等上市、再融资、重组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协办人

本项目的协办人为张亦弛,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张亦弛,硕士学历,拥有4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先后参与龙盛世纪精选层挂牌项目、美邦股份IPO项目、晶华新材非公开发行项目等。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

郑心悦,硕士学历,拥有3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先后参与泓济环保IPO项目、大同传动IPO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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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彬,硕士学历,主要参与或负责的项目包括金银河(300619)IPO、朝阳科技(002981)IPO、聚石化学(688669)IPO、深水规院(301038)IPO等项目,具有丰富的金融理论知识和投行实践经验。

吴晓燕:硕士学历,2013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任职于中信证券,主要参与了13龙腾债、13八达债项目;2014年9月加入光大证券后,主要参与了美邦药业IPO项目、海伦哲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力星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晶华新材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领先环保、谢馥春、易图地信等新三板挂牌项目。

李萌先生,硕士学历,拥有7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先后参与中农联合主板IPO项目、美邦股份主板IPO、德马科技科创板IPO、雏鹰农牧非公开发行项目、中国中铁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

(四)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人(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保荐代表人:冯运明、胡亦非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254

四、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一)截至2023年3月31日,保荐人自营账户持有发行人31,700股。除此以外,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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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发行人与保荐人的关联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授信额度为5,000.00万元,授信期限为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19日。除此之外,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影响保荐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本保荐人同意推荐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二)本保荐人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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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本保荐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本保荐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六、保荐人对于本次证券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说明

2022年8月29日,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

2022年10月18日,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或股东代表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

2023年5月29日,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23年6月15日,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或股东代表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本次可转债发行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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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的上市交易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综上,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七、保荐人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1、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2022年10月18日,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或股东代表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了转换办法,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2023年6月15日,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或股东代表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了转换办法,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2、公司本次发行将按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是否转换

公司本次发行将按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是否转换,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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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组织结构。发行人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明确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

公司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开展日常经营业务所需的其他必要内部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法建立健全了管理、销售、财务、采购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873.43万元、12,574.29万元、14,508.83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1,652.18万元。本次可转换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53,000.00万元(含53,000.00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年产6,000吨农药原药生产线建设项目,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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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4、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农药制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杀菌剂、杀虫剂等。公司已深耕农药领域多年,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5、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组织结构。发行人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明确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

公司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开展日常经营业务所需的其他必要内部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法建立健全了管理、销售、财务、采购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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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873.43万元、12,574.29万元、14,508.83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1,652.18万元。本次可转换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53,000.00万元(含53,000.00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截至 2023年3月31日,公司净资产额为115,562.88万元,无应付债券,本次募集资金金额为53,000.00万元,本次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为53,000.00万元,占最近一期净资产的45.86%,不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的50%。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2.82%、33.92%、30.38%及19.59%,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为45.83%、33.69%、30.06%及22.14%。2021年公司资产负债率大幅下降,主要原因系公司2021年9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使得公司2021年末总资产增加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分别为10,081.10万元、15,468.25万元、16,916.60万元和8,494.11万元,呈逐年稳步上升趋势。2020年、2021年、2022年,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105.82、42.98、156.56,其中2020年和2022年利息保障倍数较其余期间高,主要原因系使用银行贷款少、利息支出少;公司利息保障倍数总体较高,表明公司具备充裕的利息偿付能力,偿债基础良好,能够满足公司支付利息和偿还债务的需要。

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符合发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结构合理。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获取现金的能力较强,有足够现金流来支付发行人债券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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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873.43万元、12,574.29万元、14,508.8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为7,463.01万元、11,106.13万元、13,148.39万元,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分别为

19.20%、20.61%、14.1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分别为

18.20%、18.20%、12.81%,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规定。

5、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6、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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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拥有完整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系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相互独立且完全分开,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7、会计基础规范,内控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保障了治理结构规范 、髙效运作。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1]230Z000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2]230Z136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3]230Z137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8、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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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9、公司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下列情形: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2)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5)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6)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第十四条的规定。

10、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年产6,000吨农药原药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下列规定:

(1)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不涉及财务性投资或直接、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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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其他特殊规定

1、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1)期限

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

(2)面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3)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以及每一年度的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4)评级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为A+级,债券信用评级为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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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可转债的存续期内,每年将至少一次对可转债进行跟踪评级。

(5)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制定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等内容。

(6)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

①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②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时: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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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公司将按照最终确定的方式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在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的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的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7)赎回

①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②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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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条款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最终协商确定。

(8)回售

①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届时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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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②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条款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最终协商确定。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①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转股价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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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②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的规定。

2、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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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规定。

八、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证券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证券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九、保荐人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持续督导事项具体安排
1、总体职责和持续督导期1、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督导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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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事项具体安排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督导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并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3、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2、审阅披露文件保荐人在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发现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公司更正或者补充。
3、督促公司在股票严重异常波动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保荐人、保荐代表人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按照《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对重大事项、风险事项、核心竞争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等事项发表意见1、重大事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重大事项的,保荐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2、风险事项: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上市规则》规定的风险事项的,保荐人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3、核心竞争力:公司出现《上市规则》规定的使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保荐人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5、现场核查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在知悉或者理应知悉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公司利益;(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2、告知公司现场核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披露现场核查报告。
6、持续督导跟踪报告1、持续督导期内,自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跟踪报告。 2、对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以保证所发表的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督促整改1、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有充分理由确信公司可能存在违反《上市规则》规定的行为的,应当督促公司作出说明和限期纠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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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事项具体安排
的,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在符合条件媒体公告。
8、虚假记载处理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及时发表意见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9、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完成持续督导期满后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1、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人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披露保荐总结报告书。 2、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保荐人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并继续完成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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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张亦弛
保荐代表人: 冯运明 胡亦非
内核负责人: 薛 江
保荐业务负责人: 刘秋明 法定代表人、总裁: 刘秋明
董事长: 赵 陵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