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然德: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芜湖福瑞德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德”)。
? 本次担保是否属于关联担保:本次担保系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然德”或“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福瑞德提供的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福瑞德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50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对控股子公司福瑞德提供过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公司对外担保逾期累计金额:无。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福瑞德日常生产经营稳定开展,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福瑞德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额为人民币3.50亿元。担保期限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本次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不涉及反担保。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福瑞德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80亿元贷款额度,担保期限为债权合同债务履行之日起至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2年止;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担保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法律文件、办理相关各项事宜,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授权有效期自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2024年8月8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芜湖福瑞德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德”)
(1)公司名称:芜湖福瑞德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崔倩
(3)注册资金:6,538.4615万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22年10月31日
(5)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8PM8B578
(7)注册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龙山街道银湖北路23号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制造;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9)与公司关系:福然德持有福瑞德56.4118%股权,因此福瑞德系福然德控股子公司。
(10)福瑞德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指标 | 2023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2024年6月30日 (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23,783.43 | 32,200.18 |
负债总额 | 16,778.98 | 25,082.52 |
净资产 | 7,004.45 | 7,117.66 |
2023年年度 (经审计) | 2024年1-6月 (未经审计) | |
营业收入 | 5,363.64 | 62,678.06 |
净利润 | 4.45 | 113.21 |
备注:2023年福瑞德财务数据为经审计数据,审计机构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2024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2)保证人: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3)主合同项下债务人:芜湖福瑞德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3、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4、保证期间:
(1)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5、保证金额: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三亿五千万元整为限。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福瑞德,担保资金主要用于福瑞德的建设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福瑞德目前资产负债率超过70%,但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资信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整体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是充分考虑了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权,且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特此公告。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