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丰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
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傅双利先生计划自2024年2月19日起的6个月内,以自有资
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本次增持
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不超过12个月且首次增持与后续增持比例合计不超过2%。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2024年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
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004)。
●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实际控制人傅双利先生已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2,213,1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0.5030%,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9,994,556.00元。增持金额
超过本次增持计划的区间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傅双利先生《关于浙江迎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持股份结果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傅双利先生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傅双利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5,322,1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8%;通过浙江浙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票111,319,5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30%;通过绍兴迎丰领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票11,147,3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3%。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决定对公司的股份进行增持。本次拟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傅双利先生拟增持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首次增持与后续增持比例合计不超过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24年2月19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结果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傅双利先生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213,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030%,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9,994,556.00元。增持金额超过本次增持计划的区间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傅双利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7,535,2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9%;通过浙江浙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票111,319,5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30%;通过绍兴迎丰领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票11,147,3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3%。
四、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傅双利先生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未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4、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