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丰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易惠良)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的名称: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迎丰股份股票代码:605055
信息披露义务人:易惠良住所:浙江省绍兴市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10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转让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4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5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4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迎丰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乙方 | 指 | 易惠良 |
甲方1 | 指 | 傅双利 |
甲方2 | 指 | 马颖波 |
甲方3、浙宇控股 | 指 | 浙江浙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互赢双利 | 指 | 浙江绍兴互赢双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迎丰股份外部投资持股平台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傅双利、马颖波、浙江浙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易惠良关于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 易惠良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件号码 | 33062119670******** |
住所 | 浙江省绍兴市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绍兴市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认可公司内在价值和看好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双方经过谈判协商,在符合各方利益基础上达成了本次权益变动的一致意见。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增加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上市公司的股份。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和间接持有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2,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 股份种类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易惠良 |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 0 | 0 | 22,000,000 | 5.00% |
合计 | 0 | 0 | 22,000,000 | 5.00% |
注:易惠良在本次股份转让前,作为浙江绍兴互赢双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通过其另有间接持有上市公司0.36%的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4年10月8日,浙宇控股、傅双利及马颖波与易惠良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其中,浙宇控股转让14,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30%;傅双利转让3,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80%;马颖波转让4,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91%,合计转让公司股份22,000,000股给易惠良,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
三、 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傅双利、马颖波、浙江浙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易惠良于2024年10月8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
甲方1:傅双利甲方2:马颖波甲方3:浙江浙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宇控股”)
受让方:易惠良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上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或“双方”;甲方1、甲方2、甲方3,合称为“甲方”,甲方中的每一方称为“甲方各方”。第一条 转让标的及转让价格
1.1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标的股份总数量为22,000,000股,占迎丰股份股本总数的5.00%。
其中,甲方1、甲方2、甲方3在本协议项下的具体转让股份数量分别为: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转让数量(股) | 股份转让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 |
1 | 甲方1:傅双利 | 3,500,000 | 0.80% |
2 | 甲方2:马颖波 | 4,000,000 | 0.91% |
3 | 甲方3:浙宇控股 | 14,500,000 | 3.30% |
合计 | --- | 22,000,000 | 5.00%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所致
1.2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76元(含税),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0,472万元(大写:壹亿零肆佰柒拾贰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总价款”,含税)。
其中,甲方1、甲方2、甲方3在本协议项下所转让股份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分别为:
序号 | 股东名称 | 对应股份转让款(万元) |
1 | 甲方1:傅双利 | 1,666 |
2 | 甲方2:马颖波 | 1,904 |
3 | 甲方3:浙宇控股 | 6,902 |
合计 | --- | 10,472 |
1.3 如在本协议签署后且在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前,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将自动作出相应的调整,即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发生变化。如果在该等期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的数量不作调整,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总价款相应调减。
1.4 标的股份在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日及之后享有的一切附随的权利和
权益,包括在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日及之后,标的股份产生的任何补偿款或其他孳息,应当随标的股份的转让一并过户到乙方名下,且乙方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价款。第二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
2.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5日内,乙方分别向甲方各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合计2,093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仟零玖拾叁万元人民币)。甲方各方应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本次股份转让所得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甲方1、甲方2、甲方3所应收到的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分别为:
序号 | 股东名称 | 对应第一笔股份转让款(万元) |
1 | 甲方1:傅双利 | 333 |
2 | 甲方2:马颖波 | 380 |
3 | 甲方3:浙宇控股 | 1,380 |
合计 | --- | 2,093 |
2.2 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的5日内,乙方向甲方各方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款合计3,143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仟壹佰肆拾叁万元人民币)。
甲方1、甲方2、甲方3所应收到的第二笔股份转让款分别为:
序号 | 股东名称 | 对应第二笔股份转让款(万元) |
1 | 甲方1:傅双利 | 500 |
2 | 甲方2:马颖波 | 572 |
3 | 甲方3:浙宇控股 | 2,071 |
合计 | --- | 3,143 |
2.3自标的股份全部正式过户登记至乙方且甲方各方向乙方提交其就本次股份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乙方向甲方各方支付第三笔股份转让款合计5,236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仟贰佰叁拾陆万元人民币)。
甲方1、甲方2、甲方3所应收到的第三笔股份转让款分别为:
序号 | 股东名称 | 对应第三笔股份转让款(万元) |
1 | 甲方1:傅双利 | 833 |
2 | 甲方2:马颖波 | 952 |
3 | 甲方3:浙宇控股 | 3,451 |
合计 | --- | 5,236 |
第三条 标的股份的交割、过户
3.1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交割(指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以上交所已完成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核,并对本次股份转让无异议为前提。
3.2 甲方各方共同保证,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同意应于中国法律许可的最早日期共同向上交所申请办理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手续,并于上交所完成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核之日三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手续。
3.3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各方应一次性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
3.4 双方同意,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享有及承担。第四条 过渡期损益安排
4.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之日止为过渡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
4.2 标的公司在过渡期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损益由股权出让方承担或享有。
4.3甲方承诺,在过渡期内将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享有相关资产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标的公司按照正常经营过程和以往的一贯做法进行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重要资产的良好运作。第五条 陈述、保证与承诺
5.1甲方各方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与承诺:
(1)其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均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且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未将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其他第三方行使;
(4)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标的股份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甲方保证不会因其任何债务或对外担保等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或被司法处置或导致标的股份无法过户至乙方名下;
(5)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不会对标的股份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转让、质押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等);
(6)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乙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5.2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与承诺:
(1)其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其配偶已同意乙方签署本协议并受让标的股份;
(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支付股份转让款;
(4)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甲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配合甲方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5)乙方保证其用于支付股份转让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第六条 本协议的成立及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第七条 税费的承担
双方同意,签署、履行本协议所涉及的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甲方应自行申报缴纳本次股份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并于标的股份正式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2日内向乙方提供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第八条 保密
8.1 本协议任何一方,只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使用另一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提供的全部信息及本协议之内容,除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交所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上交所或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渠道向他人泄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双方应当,并应确保其各自的代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雇员、股东、代理人或关联方)对所有因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而获知的该等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8.2 本协议终止后,本条的规定仍然持续有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就对于本协议项下的款项支付(含支付、返还等)义务特别地作出如下约定: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及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在60日内,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对应收款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60日的,违约方应按迟延支付金额的10%向对应收款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还应继续赔偿损失。
9.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包括声明、保证与承诺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0.1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2 本协议生效后,若本次股份转让因上交所审核未通过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的,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或者选择其他方案。如双方在15日内未协商一致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发出书面退款通知后的十(10)日内,应将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股份转让款等)返还至乙方。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或上市公司向双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应以中文书写,并以速递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收到方在收到通知或书面通讯后也应以速递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确认函。其中,以速递方式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发出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视为收件日期;以电子邮件发出,在电子邮件成功发出之后即为送达。一切通知和通讯均应发往本协议文首列明的地址或邮箱,直到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协议签署地法院诉讼解决。胜诉方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用、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在有关争议的协商或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双方应在所有其它方面继续其对本协议下义务的善意履行。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五、股份转让协议的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事项能否实施完成及最终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 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易惠良
日期:2024年10月8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省绍兴市 |
股票简称 | 迎丰股份 | 股票代码 | 60505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易惠良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浙江省绍兴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增加22,000,000股 变动比例:增加5.00%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事项能否实施完成及最终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易惠良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