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亨国际:关于对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查股网  2024-01-11  咸亨国际(605056)公司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上证公监函上证公监函上证公监函〔〔〔〔2024202420242024〕〕〕〕0012001200120012号号号号

关于对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咸亨国际,A股证券代码:605056;

王来兴,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夏剑剑,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邹 权,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叶兴波,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未严格用于主营业务。2022年公司将3000万元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与其他自有资金一起购买理财产品,产品到期后已赎回。二是募集资金专户之间存在部分资金混用于不同募投项

目的情况。三是2023年2月至4月期间,公司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金额超出董事会授权额度。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第2.1.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2条、6.3.14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来兴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总经理夏剑剑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邹权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和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叶兴波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来兴、时任总经理夏剑剑、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邹权、时任董事会秘书叶兴波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使公司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抄报: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抄送: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公司处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公司处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