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弘电子: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29  澳弘电子(60505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5058证券简称:澳弘电子公告编号:2023-020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公司关联人:常州海弘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弘电子”),为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公司关联人;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海弘电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12,643,150.28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2023年4月18日至2024年4月1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弘电子将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公司将在此授信额度内为上述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2023年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2023年4月28日,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海弘电子与江苏银行发生的授信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常州海弘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691377272

成立时间:2004年12月09日

注册地点: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滨江经济开发区兴塘路16号主要办公地点: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滨江经济开发区兴塘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陈定红注册资本:人民币3,500万元经营范围:印制线路板的制造;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度,海弘电子总资产为737,434,693.80元,总营收为545,016,826.33元,总负债为339,086,771.71元,所有者权益为398,347,922.09元,净利润为58,635,423.32元。

2023年第一季度,海弘电子总资产为695,403,399.65元,总营收为115,914,164.82元,总负债为286,884,052.61元,所有者权益为408,519,347.04元,净利润为10,171,424.95元。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持有海弘电子100%股权。

海弘电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全称):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全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2、被保证的主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亿元整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3、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4月10日止。

4、保证方式

《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

5、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

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8、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保证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保证人签名后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主要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授信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因此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且本次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且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担保对象具有足够偿还债务的能力,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情况,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此次担保有利于上述子公司开展日常经营业务,保障公司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12,643,150.28元,均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37%。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