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德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 申报时间:2024年4月 |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德股份”“公司”) |
发行人英文名称 | AlliedMachineryCo.,Ltd. |
证券代码 | 605060.SH |
注册资本 | 241,256,000元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8号大街77号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8号大街77号 |
法定代表人 | 孙袁 |
实际控制人 | 孙袁 |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 310018 |
电话 | 0571-28939800 |
公司网址 | https://www.allied-machinery.com |
电子邮箱 | allied@allied-machinery.com |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50号)核准联德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000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5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35,4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74,170,455.5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1,229,544.43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2月24日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1年2月2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71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联德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为2021年3月1日(首发上市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持续对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督导期已届满。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联德股份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督导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四)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和使用等事项,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五)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六)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七)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八)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九)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联德股份未发生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上市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联德股份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琦
孔磊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