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正电气: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82号),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电气”“公司”或“发行人”)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1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0.0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1,42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1,066,981.1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60,353,018.88 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0)第510003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担任天正电气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天正电气发行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泰君安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即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8月7日至2022年12月31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前述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
法定代表人 | 贺青 |
保荐代表人 | 洪华忠、赵崇安 |
三、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A股证券代码 | 605066 |
法定代表人 | 高天乐 |
注册资本 | 401,000,000元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苏吕工业区 |
联系电话 | 0577-62782881 |
传真号码 | 0577-62762770 |
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 |
证券发行时间 | 2020年7月29日 |
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8月7日 |
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在尽职推荐阶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调,并积极协调各个中介机构,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按照其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核查,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回复;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阶段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要求,执行了以下工作: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2、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等;
3、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5、持续督导公司及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6、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交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督导公司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并采取事前和事后审阅的方式核查了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阶段发布的公告。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天正电气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
公司已于2022年12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及终止并将剩
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予以结项或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已将剩余募集资金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洪华忠 赵崇安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贺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