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正电气: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6-06  天正电气(605066)公司公告

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1、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的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共涉及14.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122人调整为116人。董事会将上述14.60万股中的6.50万股分配给其他激励对象、余下的8.10万股调整至预留部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600.00万股不变,其中首次授予部分496.40万股调整为488.30万股,预留部分103.60万股调整为111.70万股。上述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正式在职员工,其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6月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1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88.30万股,授予价格为3.77元/股。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6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